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完善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居民住宅区、商业集中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支持银行、商超、餐饮等单位利用其场所、设施,为网约配送员免费提供饮水、休憩等便民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汇总城市综合服务网点信息,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并及时更新网点名称、地址、服务内容等信息,方便网约配送员查询和就近获得服务。

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和服务信息发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