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组织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可以依法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