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承包土地被征收、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申请;
(二)原承包合同;
(三)承包方分立或者合并的协议,交回承包土地的书面通知或者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或者注销。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