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的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