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做好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发展规划顺利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