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依法制定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发展规划在实施中依法确需调整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党委同意后,按照规定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前,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调整方案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因发展规划调整或者在实施中确需调整的,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批准,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