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规划编制部门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时,可以依法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