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规划期结束前,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党委同意后,与提请审查和批准的下一规划期发展规划草案一并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区发展规划总结评估报告,应当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规划编制部门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总结评估结果作为批准下一规划期规划的参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