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规划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贯彻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大任务、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将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年度指标体系,设置年度目标,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合理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