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拟订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明确责任分工、具体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