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规划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围绕实施发展规划,促进财政、土地、就业、金融、产业、区域等政策协同发力,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重大生产力布局和自然资源、人口、环境、社会等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当符合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主要目标和重点举措。财政资金应当优先投向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和重大项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