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制定第二十五条有效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发展规划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在规划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