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发展规划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在规划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