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发展规划草案报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审议后,由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并附送草案编制说明、上一规划期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报告等材料。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前,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发展规划草案以及相关材料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

列入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草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备案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草案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报请批准。本市与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编制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草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在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及时开展宣传解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