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制定第二十二条有效编制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应当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规划编制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规划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提出论证意见并形成论证报告。专家应当独立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对咨询论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