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编制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应当健全公众参与机制。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意见。

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深入研究、积极采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