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编制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本级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