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规划编制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前期研究,深入研究全局性、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重大问题,科学研判发展环境和发展趋势,准确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发展方向,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形成规划基本思路。

发展规划基本思路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后,应当报同级党委,为形成党委关于制定发展规划的建议提供参考。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基本思路应当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