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前,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后制定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形成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未列入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除上级有关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外,不得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要求编制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编制方案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