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制定第十七条有效本市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前,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后制定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形成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未列入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除上级有关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外,不得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要求编制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编制方案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