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制定第十六条有效编制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国内和国际相统筹、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中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贯通、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相协调、战略性和操作性相统一、成本和绩效相匹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