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制定第十四条有效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发展基础、发展环境;(二)指导方针;(三)发展目标和指标体系;(四)重大战略和重大举措时空安排,空间战略格局、空间结构优化方向以及重大生产力布局;(五)重大任务、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六)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按照编制规范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规范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