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展基础、发展环境;

(二)指导方针;

(三)发展目标和指标体系;

(四)重大战略和重大举措时空安排,空间战略格局、空间结构优化方向以及重大生产力布局;

(五)重大任务、重大项目、重大政策;

(六)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按照编制规范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规范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