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发展规划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同级党委关于制定发展规划的建议组织编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专项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按照职责编制。

区域规划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编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