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区域规划应当依据发展规划编制,以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跨行政区且经济社会活动联系紧密的连片区域、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为对象,对发展规划在特定区域明确的重大指标、重大任务、重大项目、重大政策等进行细化落实。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