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条

有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十日。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