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有效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该财产为重整所必需的,该担保权暂停行使。

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损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或者担保财产不再属于重整所必需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另外提供担保。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