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有效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分类;
(二)债权调整方案;
(三)债权清偿方案;
(四)债务人预期外收入的分配方案;
(五)债务人的经营方案或者工作方案;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赡养人、扶养人居住的房屋上有未清偿完毕的房屋抵押贷款的,债务人可以与抵押权人达成家庭住宅抵押贷款方案,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
重整计划可以设置激励条款,债务人根据激励条款规定的年限、清偿比例完成清偿的,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