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八章 债权人会议第九十条有效本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