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八章 债权人会议第八十九条有效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视同认可表决方式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关于通知要求的规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