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八章 债权人会议第八十八条有效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所有有表决权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五日内,将债权人会议决议通知全体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