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债权人会议采取视同认可方式表决,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告知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债权人参会和表决的方式,以及未按规定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后果。本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不得适用视同认可方式进行表决。

前款规定的视同认可方式,是指经正式通知的债权人未出席债权人会议且未通过书面、网络等方式进行表决的,或者出席会议放弃行使表决权的,视为对表决事项投赞成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