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八章 债权人会议第八十五条有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后续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