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核查豁免财产清单;

(六)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七)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不参加和解协议草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

债权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