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核查豁免财产清单;
(六)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七)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不参加和解协议草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
债权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