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复核,异议人仍然不服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复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