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债权申报与审核/第二节 债权审核、确认与异议处理第七十九条有效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