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债权申报与审核/第二节 债权审核、确认与异议处理第七十八条有效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