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债权申报与审核/第一节 债权申报程序第七十七条有效连带债务人中数人经裁定适用本条例规定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个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如实说明已申报情况、相关破产案件信息和已获确认、清偿的金额。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