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债权申报与审核/第一节 债权申报程序第七十三条有效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