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债权申报与审核/第一节 债权申报程序第七十二条有效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