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十六条有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