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债务人财产/第三节 财产处分行为第五十九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有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不损害债务人财产,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工作、基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