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有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不损害债务人财产,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工作、基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