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债务人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申报财产和财产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申报时予以说明:

(一)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为债务人成年子女所有,但是取得时该子女尚未成年;

(二)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

(三)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被第三人占有、委托他人持有、控制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四)财产或者财产权益在境外。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