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债务人财产/第一节 财产申报第五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五年内,债务人财产发生下列变动的,债务人应当一并申报:(一)无偿处分财产;(二)转让或者出租财产;(三)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四)延长债权清偿期限;(五)一次性支出大额资金;(六)因离婚而分割共同财产;(七)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八)其他重大财产变动情况。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赠与、允许他人无偿使用、无偿设置用益物权、放弃权利、免除债务等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