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五年内,债务人财产发生下列变动的,债务人应当一并申报:

(一)无偿处分财产;

(二)转让或者出租财产;

(三)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四)延长债权清偿期限;

(五)一次性支出大额资金;

(六)因离婚而分割共同财产;

(七)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八)其他重大财产变动情况。

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赠与、允许他人无偿使用、无偿设置用益物权、放弃权利、免除债务等行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