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下列财产和财产权益,为债务人财产:
(一)工资收入、劳务所得、银行存款、现金、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数字人民币等现金类资产;
(二)房屋、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实物财产;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用益物权;
(四)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而享有的补偿权益;
(五)债权;
(六)知识产权;
(七)股权和通过购买证券、基金、保险等产品,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方式进行投资而享有的财产权益;
(八)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九)其他财产和财产权益。
债务人对按份共有财产享有的相关份额,或者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属于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