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人第四十七条有效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人民法院根据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