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核实债务人、债务人配偶以及债务人所抚养人、赡养人、扶养人、雇用人员等利害关系人的基本情况;
(二)接受债权申报并依法审查债权;
(三)接管与债务人财产状况相关的财产清单、凭证以及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
(四)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五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
(五)提出对债务人豁免财产清单的意见,调查、接管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
(六)拟订债务人财产管理和破产财产变价、分配方案并负责实施;
(七)代表债务人提起、参加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仲裁等活动;
(八)提议、协调召开并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九)参与并监督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制定和执行;
(十)监督债务人在考察期内的相关行为;
(十一)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以及其他规定要求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履行职责过程中,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