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管理人负责保管债务人财产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债权申报材料、债权人会议记录、债权人委员会决议、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相关材料,供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查阅。

前款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的,查阅人应当签署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