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人第四十二条有效个人或者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