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个人或者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