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人第四十一条有效管理人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者机构担任。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公证员以及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机构,可以担任管理人。公职律师、在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从业的公证员以及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公职人员,可以担任公职管理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