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三节 受理的效力第四十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