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三节 受理的效力第三十九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按照约定申请仲裁,但是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相关主体依照本条例对管理人提起的赔偿责任诉讼,应当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