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三节 受理的效力第三十八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诉讼或者仲裁事务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